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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聚焦我国居民消费偏弱的系统成因[1]
卢锋;2025年9月20日[2]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呈现最终消费相对偏弱特点:世纪之交经济增速下滑伴随消费更大跌幅,第一次引发各方对消费偏弱的广泛关注;新世纪初年高速增长阶段,消费增长仍显著低于总需求,不过当时投资与外需强劲增长,加上消费增速本身较高,消费偏弱对经济增长尚未构成现实关键约束;过去十多年经济增速趋势性回调,近年进一步出现“供强需弱”态势,居民消费偏弱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全局性因素之一。我国经济增长为何长期存在消费偏弱特点?尤其是近年居民消费不足负面影响明显增加的原因何在?化解矛盾前提是理解其根源,因而需系统考察居民消费偏弱的形成机制与原因。
学界针对近年消费偏弱原因和影响做了很多研究,有关分析大体可概括为五方面解释观点:首先是疫情冲击和楼市调整等短期或阶段因素抑制居民消费,其次是少数部门管制政策制约特定商品服务有效供给与消费选择,再次是收入分配差距、公共财政有待完善、户口及农地体制等三方面体制性因素影响消费增长。上述因素揭示了我国消费问题的复杂内涵,具有认识借鉴意义和重要政策含义;然而上述讨论也提出新问题:为什么存在这么多妨碍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的现实因素?某些有助于提振消费的改革方针早已确定,然而相关改革为何推进迟缓不尽如人意?补齐消费短板所需资源来自何处?可见要理解“原因背后的原因”,仍需创新思路调整视角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消费偏弱短板现象的深层原因,与我国公共部门资源传统配置方式有关:为实现科技和生产力“赶上和超过”国际先进水平这个根本目标,我国公共资源长期侧重投资支持发展科技生产力与供给侧能力,构成我国经济长期发展追赶的关键支撑力量。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后,随着各类企业总体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加上公共部门投资效率逐步提升,公共资源传统配置方式内生最终消费相对不足矛盾,长期以来宏调部门需借助“增投资、去产能、扩出口”等手段调节谋求结构平衡。近年我国产业科技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增长呈现“供强需弱”格局,上述调节工具利用空间也趋于收窄。从历史演变角度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化解消费偏弱结构性矛盾,推动经济增长迈上新台阶,成为十五五时期需考虑的新的政策选择。
本文依次讨论上述问题,尝试对消费偏弱成因提供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1、周期性或阶段性因素对居民消费产生抑制作用
首先是疫情大流行冲击仍存在遗滞影响。走出疫情近三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复苏增长在诸多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然而充分修复疫情冲击负面影响仍有待时日。观察有关数据,一些重要民生消费指标如餐饮收入、航空客运、电影票房,目前仍尚未达到疫情前趋势延伸水平。例如电影票房2024年达到425亿元,显著超过疫情三年平均325亿元,但是与2023年复苏初年548.5亿元比较明显回落,更是不及2919年的624.7亿元峰值;由于《哪吒II》现象级影片热销推高今年上半年电影票房,用上半年数据预估的全年票房将上升达547亿元,不过仍低于疫情前两年水平。另外像餐饮收入与航空客运量等重要消费指标,走出疫情后出现较大幅度恢复性增长,然而仍然没有达到疫情前趋势延伸水平。从消费者信心指数看,该指标在2022年抗疫最艰难阶段断崖式下跌后2023年初显著反弹,但是随着经济复苏内生动能不足问题浮现,再次回落并在低位徘徊至今。

近年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改变长期持续回落趋势有所回升,从另一个角度折射疫情拖累消费影响或仍未完全消失。恩格尔系数表示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与人均收入或消费水平成反向变动关系,因而常被作为居民生活和消费水平的衡量指标。过去5年我国居民人均消费增速均值回落到大约5.67%,与此前十年均值比较下降43%;由于食品消费粘性较高,食品消费支出仅下降14%,伴随近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反常温和回升。

其次是近年我国房地产部门深度调整,从多个渠道拖累居民消费增长。我国1998年全面推行住宅市场化体制改革以来,借助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历史机遇,依托特殊农地产权制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供应、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销售期房等特殊体制安排,我国房地产业持续20余年趋势性超高速增长,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与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上述体制也派生地方财政显著依赖卖地收入、期房“楼花”销售制派生高杠杆率等问题,特别是房价较长时期持续高增长刺激投机需求与积累泡沫因素,使得行业发展不可持续性矛盾持续发酵并伴随风险增加。
以2020年8月有关部门推出“三道红线”严厉监管举措为标志,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上世纪末商品化改革以来最为严峻的政策调整期,房地产销售面积、价格、收入以及开发商信贷和投资,都出现较大幅度回落甚至一半左右断崖式下跌。通过政策调整解决长期积累矛盾用意有其合理性,然而深度调整自然会抑制居民购房相联系的装修和家电家具需求,制约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增长,减少地方政府卖地收入,通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表内资产价减损派生负向财富效应等等,这些不同渠道作用都会对居民消费需求增长产生多方面直接和间接的抑制性影响。

消费不足从需求角度牵制经济增长,宏观低景气度又通过多种渠道抑制消费需求,由此产生的负向互动关系使消费需求进一步受到拖累。据匡算过去几年我国GDP负缺口累计规模或在一年GDP总量上下,即便以居民消费率42%估算,由此损失的消费总量可能在54万亿上下。二是结构性就业压力增长,尤其是青年失业率显著偏高,这部分最具有消费意愿群体整体收入增速受到拖累,不仅导致其现期消费能力受抑制,还会对他们较长期收入预期和消费意愿产生不利影响。三是一般物价走低和准通缩低景气度环境下,居民信心较低、存款动机上升与消费动机意愿走低,进一步妨碍居民消费潜能的充分释放。
2、个别部门准入管制政策制约有效供给与消费选择
经过几十年市场竞争环境的洗礼历练,我国供给能力得到历史性提升,消费需求总体早已不存在有效供给限制。不过现实仍存例外情况:或由于市场准入改革滞后,或有关部门出于特定考虑出台管制政策,导致个别行业有效供给受限并影响消费需求充分释放。
例如我国医疗卫生部门长期实施比较严格准入管制,伴随某些必要医疗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并制约相关消费潜力释放。以卫生医疗支柱性机构医院为例,我国对医院从创设到运营实行全面系统的准入与管制政策,改革开放近半个世纪尚未发生实质性改变。首先是在准入阶段对创设医院实施规划监管,要求一定范围内避免重复设立新医疗机构避免直接竞争;通过规划后在选址、基建、人员条件等都需经过审批。其次在医院创建后运营过程也要接受多重管制,包括药品与医用耗材绝大部分进入有关部门构建的“带量采购”系统完成。再次对药品、医用耗材与医疗服务实施全面价格管制,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严格审批,对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进行比例与价格限制,通过医保支付标准间接管控医院收费等。最后公立或国有医院在医院部门以占绝对主导地位,医院主要决策管理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遴选任命。
这些制度设计和管制政策初衷,是为了避免无序竞争和防范医疗质量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公益性等等,这些用意动机是好的;不过从长期效果看,由于不允许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医院系统面临结构性供不应求,尤其是大中城市医院较优质医疗资源面临有效供给不足。新时期我国改革政策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意在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满足多元化需求、促进竞争与创新,然而在系统性高度管制环境没有显著转变背景下,社会资本进入仍面临较多困难。另外医疗部门开放度较低,其它行业屡试不爽的“以开放促改革”提升供给效率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近年我国进一步调整松动管制政策以释放供给活力:如202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取消“社会办医床位规模上限”,允许民营医院直接申请三甲资质等。这些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不过医疗部门传统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深蒂固,解决优质资源有效供给不足问题可能仍有待时日。
又如房地产行业过去几十年在市场机制力量推动下住房供给能力前所未有提升,对改善国民居住条件做出了贡献,然而长期实施的“90/70”管制措施会从供给侧对改善型住房需求满足带来某种制约。2006年5月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规定新批准、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中所占比例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即“90/70政策”。针对当时房价过快上涨,这个措施意在通过限定中小户型占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调控意图是好的,然而十几年持续实施伴随局部出现住房建造空间局促和功能灵活度不足等问题。据报道,个别城市有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勉强将90平方米勉强设计为三房两卫,导致房间尺度压缩和居住体验下降弊端。有的城市出现将两个较小面积“合规”住房合二为一组合成较大面积“双拼房”单元套间,然而管理部门囿于政策规定拒绝认可放行。最近有关情况有变化:2024年起,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率先取消或大幅放宽该政策,其他城市亦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决策层近来提出建设“好房子”要求,对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新契机。可见即便是意图良好的特定管制政策,也可能妨碍有效供给不利于消费需求充分释放。
此外不少城市前些年对居民购房购车的各种数量及其它市场交易限制,近年有关部门对教培行业的严厉管制,还有地方有关部门间歇性限制一些娱乐场所消费,近期个别地方出台过于苛责的“禁酒令”等等……,这些管制政策的立意动机本身存在合理因素,然而其客观效果难免会对不同行业或特定细分市场消费活动产生某种影响,不利于相应潜在消费需求的充分释放。孤立地看上述管制场景对经济增长影响或无关宏旨,然而合成叠加到一起仍可能产生显著作用。
3、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制约居民消费增长
最终消费增长还受到某些体制性结构性因素的影响。从我国具体情况看,至少三方面因素需要关注:一是经济总量中居民收入所占份额特别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二是与现代公共财政转型相联系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提供具体情况的影响,三是户口体制与公共服务不同程度绑定关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下面分节依次讨论,首先考察国民收入分配因素的影响。
居民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因而一国居民收入占GDP比例以及居民收入内部分配差距情况,对居民消费相对规模及其增长具有重要影响。正式统计体系提供两类居民收入数据:一是“住户可支配收入(Household Disposable Income)”即基于微观调查的居民收入,二是“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Household Gross Disposable Income)”即基于宏观核算或资金流量表(FOF)的国民收入。两个统计指标概念和内涵相近,然而实际上存在多方面具体差异,导致后者绝对规模与GDP占比值显著高于前者。
微观调查口径居民可支配收入通过抽样调查从居民家庭收集数据,采用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方式统计。该指标收入来源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其加总值对应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是衡量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关键指标。我国统计部门通过城镇和农村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系统获取数据,近年该系统包含16万调查户,汇总形成调查结果后常见发布形式包括“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概念上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乘以城乡人口数量,可以得到该居民收入指标总量数据,结合GDP数据可以得到微观调查口径居民收入占GDP比例。
宏观核算或资金流量表的居民收入,指住户部门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向政府支付的经常性转移(如税收、社保缴费等)之后,可以用于消费或储蓄的总收入。该指标将全国所有住户视为统一部门,采用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统计方式,利用税收、社保、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等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进行自上而下的推算,能更全面地覆盖各种收入来源;由于该指标理论上更接近真实居民收入总量,对衡量分析住户部门资金状况、收入分配、金融流量具有更直接借鉴意义。我国官方统计通常不单独发布人均可支配总收入,该指标在SNA或资金流量表中以“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形式出现。
因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覆盖范围不同,两个居民收入指标值存在显著差异,资金流量表数据包括更多非现金收入、隐性福利、政府转移支付等,因而通常显著大于住户调查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个重要差异是资金流量表居民收入包含自有住房居民的虚拟租金 (Imputed Rent):在概念上虚拟租金假设自有住房住户“自己给自己付租金”,并将其同时计入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采用“实际收付”方式统计的抽样调查居民收入不包含这一项目。另外受样本偏差或调查对象特殊动机影响,微观数据可能显著低估高收入群体的非常规隐性收入,宏观核算数据基于税务、金融、社保、财政等行政记录整体推算,能更好地捕捉高收入群体真实收入[3]。
下图数据显示改革时期我国两个口径居民收入总量占GDP比例指标的长期演变情况。抽样调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GDP占比,改革初期曾达到62.3%高位水平,此后该指标一路回落,2011年降到39.6%最低点;接着在随后几年显著回升,2016和2020年分别达到43.6%和43.9%阶段性峰值;然而该指标近年增势趋缓,个别年份有所回落,2023年占比值为43.1%。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总收入GDP占比,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68%高位持续下降,但是2011年降至54.9%低位后开始趋势性回升,2023年达到60.8%。总起来看,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居民收入GDP占比前期显著回落与后期有所回升,观察整个时期两个指标值都显著下降,对居民消费占GDP比例趋势性下降有一定解释作用。

通过国际比较观察我国居民收入GDP占比相对水平,面临获得国外数据与不同国家统计方法差异等方面困难。下图报告十多个G20成员国宏观核算口径的居民收入GDP占比,我国在样本国由低到高排序中位于第四位,比另外11国64.3%均值低大约4个百分点。这个结果可能受到我国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房租估算低估因素影响:我国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房租长期用住宅历史建造成本估算,未采纳国际比较通行的按市场可比租金方式估算;有分析认为这个因素可能使我国居民收入GDP占比偏低5-6个百分点。2024年12月27日,国家统计局宣布实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方法改革结果,结果2023年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较成本法增加13433亿元,相当于同年GDP的1.1%。从统计局有关机构答复网友相关问题披露信息看,这次房租估算方法调整已覆盖“一二线城市”[4]。上述信息显示在统计部门看来现阶段房租低估问题已大致得到调整,可见虚拟房租低估导致住户收入GDP占比偏低程度应远小于5-6个百分点。基于上述考察,本文初步认为我国宏观口径居民收入占比,与G20成员国比较大致处于中间略偏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