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峰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检方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吉林高院维持有罪原判

12月26日,吉林高院对刘雪峰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维持原判。

刘雪峰故意杀人案发生于1991年8月1日,被害人是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镇一中校警辛某。警方调查后认为,三岔河镇苗圃工人刘雪峰系该案嫌犯,于当年11月15日将其收容审查,后于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因凶手手段残忍,该案在当时影响十分恶劣。被害人身中三十余刀,左右两侧脸颊各被划出六七厘米长的伤口。法院一审判处刘雪峰死刑,二审虽仍认定他“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认为判死刑“量刑欠当”,遂改判死缓。

侥幸保命的刘雪峰及家人多年来不断申诉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刘雪峰父亲刘景瑞的申诉,后于1998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09年,刘雪峰经过数次减刑后出狱,继续申诉。2018年,吉林省检察院以“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此后该案再无进展。

2022年11月,刘雪峰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文龙、杨岚为他申诉,律师在研判案卷、实地走访后,于2023年5月向吉林高院提交申诉材料。同年5月27日,澎湃新闻刊发《“死刑欠当”的凶杀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缓再次申诉,吉林省检曾建议再审》一文,披露了该案的种种疑点。此后的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决定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4年6月21日、2025年9月17日,刘雪峰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两次开庭。庭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吉林省检察院建议依法改判。

12月26日,刘雪峰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在松原中院开庭宣判。吉林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二,即刘雪峰是否是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和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

吉林高院再审后采信了本案侦办人员的证言,认为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逼供。同时,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因此,吉林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

宣判后,吉林高院没有把裁定书直接给刘雪峰,法官表示会邮寄送达。对此,刘雪峰表示,将会继续申诉。

在2024年6月21日再审庭审中,检察建议主要观点包括:首先,本案没有能证实刘雪峰实施杀人行为的客观证据。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现场提取的刀把与刘雪峰存在关联,对于现场提取的刀把,没有侦查机关提取指纹进行鉴定的证明,其他客观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刀把归刘雪峰所有。第三,原审认定的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其真实性存疑。

吉林省检察院还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该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且一个人作案难以同时从被害人后背部及两侧肋部同时用刀扎刺。因此,不能排除两人作案的可能。

此外,本案还存在因被害人校警身份引起报复的可能。相关证人证明,案发前学校连续发生过多起盗窃案件,作为负责学校保卫工作的辛某某管得比较严,加大了巡逻管理力度,引起不法分子不满。因此,存在打击报复或者案发当天不法分子盗窃后从学校院墙跳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进行打斗的可能。

刘雪峰故意杀人案时间线

1991年8月1日,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镇一中校警辛某某遇害。

1991年11月15日,刘雪峰因杀人被收容审查。

1991年12月4日,刘雪峰被批捕。

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二审改判刘雪峰死缓,改判理由为:“(一审)量刑欠当。”

1998年4月9日,吉林高院驳回刘雪峰父亲刘景瑞的申诉。

2009年7月21日,经六次减刑,刘雪峰刑满获释。

2018年8月29日,吉林省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吉林高院对本案重新审判。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案。

2024年6月21日,吉林高院开庭再审刘雪峰故意杀人案。

2025年9月17日,因审判长更换等原因,吉林高院第二次开庭再审本案。

2025年12月26日,刘雪峰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吉林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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