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锂电池、超硬材料、稀土设备等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55号,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说明:2C902.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1.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

3.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

1.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五、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六、2E902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56号,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B902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二)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1. 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

2.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包括石墨砖、高铝砖、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

3.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³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84799090);

3. 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反应温度320~650 ℃;

2.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

1. 电解整流设备;

2. 加料设备;

3.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

4. 尾气处理设备。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

1.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

2. 阳极为石墨材料;

3. 阴极为钨材料;

4. 电流范围6000~30000 A;

5.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7 A/cm2;

6.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1. 中频电源频率1~8 kHz;

2. 加热温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4. 熔炼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1. 加热温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3. 熔炼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1.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1.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2.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水冷电缆;

2. 铜辊;

3. 坩埚;

4. 倾角控制器;

5. 冷却系统。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1.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

2. 旋转氢碎炉;

3. 防爆连续氢碎炉。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如下: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材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公告所称出口,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或者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六、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一)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恐怖主义目的;

(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

四、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

五、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报告中国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等办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商会、协会应当为独立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咨询。

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

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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