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修订公司章程,多项重大调整引关注

近日,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多个重要方面,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组织架构与治理结构调整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删除了第七章“监事会”以及“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此外,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并增加了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及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经营范围拓展

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汽车销售;电车制造;电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电池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技术进出口”等内容,显示出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的战略布局。

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对比

除上述重大调整外,公司章程还在多个条款上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70000163080447D 公司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163080447D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中通客车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市场将密切关注公司在新章程下的运营和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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