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胥女士和沈先生1989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后,不料丈夫竟然和自己的闺蜜陈女士有了婚外情,并多次大额转账给陈女士。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登上微博热搜榜。

相关事件登上热搜
2024年7月,62岁的胥女士和67岁的沈先生离婚,结束了35年婚姻。离婚后,胥女士实在气不过,把前夫和50岁的闺蜜陈女士告上法庭。胥女士查到,在2023年到2024年,丈夫多次给陈女士转账总计86000元。她要求认定前夫赠与的这86000元无效,并返还一半的转账款43000元。
法庭上,前夫和闺蜜辩称,两人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借贷关系,并没有逾越界限。陈女士还称其中一笔4万元是自己找胥女士借钱时,胥女士指示沈先生转的,后来她已经归还了这笔钱。
真相究竟如何?法院梳理转账记录发现,沈先生竟然不止给陈女士转账了86000元!原来,陈女士找胥女士借钱时,胥女士确实指示沈先生给陈女士转账4万元。然而,沈先生却慷慨转账14万。
也就是说,这位前夫给第三者转了186000元,比胥女士诉请的金额还高了10万!
2024年5月20日,胥女士在微信中告诫丈夫沈先生,“我已经知道,这次到西藏你是和陈某一起去的”“做人没有底线,老天是不会容的,会遭报应的”。此事在胥女士和陈女士同在的“五朵金花”闺蜜群里也彻底爆发,胥女士当众指认陈女士,“我已全部调查清楚,这次到西藏你是和我老公一起去的”。陈女士则回呛“臆想症太严重了,觉得人人都要和你抢老公,撒泡尿照照你配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沈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胥女士诉请的43000元转账款。

网友点评该事件
针对该事件,网友发表评论,“太离谱了!”“闺蜜也要防。”“简直是老年版《回家的诱惑》。”也有网友不理解,法院调查了解到,沈先生共计向陈女士转账18.6万元,为何仅支持胥女士追回4.3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沈先生向陈女士转账的行为,被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法院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情况下赠与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法律解读。
一、法院认定沈先生赠与无效的核心依据
1.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沈先生在未取得胥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18.6万元转账给婚外情对象陈女士,构成对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该行为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通过以下证据锁定不正当关系:
西藏同行记录与大量特殊金额转账(如含有"520""1314"等寓意);短信中承认婚外情的语言证据;购买助性药物寄至家中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53条,此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3. 举证与诉讼范围的限制
胥女士起诉时仅掌握8.6万元的转账证据,其余10万元是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请范围内判决,故仅支持其主张的4.3万元(即8.6万元的50%)。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形
1. 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
标准界定:单次超出年收入20%或单笔较大支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0条关于家事代理权限制的规定。
典型场景:未经配偶同意购买奢侈品赠送第三者, 向婚外情人赠送房产。
2. 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认定三要素:存在非正常两性关系、财物往来与情感关系直接相关、收款人知悉赠与人婚姻状况
3. 虚构法律关系转移财产
典型手段:以"借款""投资"名义掩盖赠与实质(如本案中的借贷抗辩被法院驳回)
司法认定方法:①审查转账备注(如无"借款"字样则推定非借贷);②分析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虚构还款记录);③查证双方关系(如存在亲密消费记录则强化赠与性质)
4.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构成要件:转让时赠与人已负有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受让人明知该情形。
救济途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行使撤销权。
通过本案可见,法院对婚内无效赠与的审查已形成"财产权+伦理"的双重判断标准,反映出我国法律对婚姻财产秩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维护。
延伸阅读:
结婚18年突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你会怎么办?
2006年2月春节期间,在东莞务工的古先生回到老家湖北通城县,经熟人介绍和黎女士相亲,因为第一印象不错,双方感情发展迅速,不到一个月黎女士突然告诉古先生自己怀孕了,这让古先生非常惊喜。
古先生表示,当时听到心情就是比较兴奋,很幸福那种感觉,没想到这么快我就有小孩子了。

古先生接受采访
在东莞的古先生立即返回湖北通城,并在2006年3月和黎女士领了结婚证。婚后,黎女士留在娘家待产,仅七个月后,古先生和他的家人就接到黎女士的消息说生了个女儿。

古先生称若知道女孩非亲生绝对不会要
古先生的妹妹说,当时家人就有疑虑:“我的妈妈跟我讲过,她说孩子怎么七个月就出生了?”
八年后,古先生的第二个女儿也降临了。但由于常年在外地打工,古先生和黎女士聚少离多,感情也逐渐出现问题。
养了非亲生女儿18年
丈夫要求离婚并赔偿23万
不信任感也逐年在古先生心中疯狂地蔓延。于是,在今年8月6日,古先生委托妹妹悄悄为自己和两个女儿做了亲子鉴定。一周后,古先生看到鉴定结果的时候,整个人都呆住了。

古先生得知大女儿非亲生
得知结果后,古先生觉得天都快塌下来了,现在做出的结果大女儿不是(亲生的),我都带了她18年。
震惊过后,古先生愤然将妻子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23万元损失。
经过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小女儿归古先生抚养,而黎女士自愿补偿五万元给古先生的调解协议。
妻子:我们没有发生关系
他心里没数吗?
事后,记者联系了黎女士,她强调当初并没有向古先生隐瞒怀孕事实。
当事人黎女士表示,他冤枉我了,我觉得他太没良心了,我跟他拿结婚证的时候我已经告诉他我怀孕了,并且我跟他是没有发生关系的,他心里面没数吗?

黎女士回应
古先生回应,我不知道她怀了别人的孩子,如果我知道我是绝对不要的,谁会干那种傻事嘛。
黎女士称,无论对错,自己和古先生的事情已经告一段落,她想重新开始生活。
古先生则表示,他还是会承担起父亲的角色。
对此,有律师指出,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也是法定义务和基本的道德要求。

古先生的结婚证
法官说法
对于涉及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只有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所谓的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本案中张某对儿子李小某非亲生早已明知,李某在婚姻中对孩子非张某亲生不存在欺骗行为,并且张某自愿抚养李小某多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并不构成欺诈性抚养,不可以主张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网友评论
不少网友疑惑,既然在没有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得知女方怀孕,为何还要结婚呢?
不吃不吃香菜:人家结婚前就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啊,十八年了才控告?
以儒之名:按女的说法。拿证前未发生过关系,又如实告知了已怀孕,那男的当时不介意,女的又没欺骗他,18年后才装不知道。
lena: 既然你那么介意孩子不是亲生,当初为啥又要和怀孕女子结婚,是图女方美貌还是自己经济条件差娶不起老婆?女方既然婚前没有隐瞒,你也知情且接受,现在过了十八年又反悔,还去起诉,装老实人。
还有网友觉得,虽然不是亲生,但养了18年也有感情了,部分网友还说双方各执一词,让子弹再飞一会。
@兔妹妹:虽然是很气,但是养了18年,多少有感情了。
Stage.work:抚养18年,就算不是你亲生的,没感情吗?
陆生:不知道还好,知道了怎么做心里都有一道坎。
Warm:各执一词,不好说。